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时隔民事诉讼法颁布发行十六年后的今天,民事诉讼法完成了它的第一次修订,形成了它的第一个修正案,并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集中解决了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矛盾突出的民事再审制度新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是立足于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局部变革,并主要从两个角度作出了具体规范:一是再审制度程序启动和审理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二是启动再审程序实质条件的精细化、明确化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有望使民事再审制度纠错功能的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申诉难问题,同时又注重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再审制度启动的经常化,保障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
严格来说,新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是立足于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局部变革,并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作出了具体规范
再审制度启动和审理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本身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体现,新民事诉讼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提高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强调再审申请审查的公证性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而避免了多头受理和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所形成的固定看法和受理审查再审申请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提升审查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完善申请再审文书送达制度,重视再审申请审查的对抗性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