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主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第三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招收年满6周岁(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界)的儿童免试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适龄儿童入学
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限,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进入电子学籍统一管理,并上报教育局普教科
学生变动情况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汇总报教育办公室,毕业时需经核对无误,方可升入初中、高中
第1页共5页第六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义务教育登记卡》
义务教育登记卡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
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三、请假第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加复印件二份)报教导处审批
四、转学第九条
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
转学由教办主任审批,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