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准入审批制度新药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
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
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新药的分类第六条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一、中药第一类: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第一类
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