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老马同志:我们企业对人员卡得很死,万一有人请假,人手更紧张,大家苦不堪言,十分疲惫
曾发生过员工心脏病突发被紧急送医的情况
现在公司老是派人暗访服务质量,稍有差错就要扣奖金,为了不降低工作标准,大家更是紧张和忙碌
像这样紧张工作,万一发生过劳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范女士:一定数量的人员才能保证一定的工作质量
但这个问题说来话长,且劳资双方各有说法,这里不展开
我还是围绕“过劳死”来谈谈看法
“过劳死”一般是指因长时间紧张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引发死亡
当前,“过劳”已经成为我国一些劳动者的工作常态
工作量和人员配置有时并不匹配,现代人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产生的压迫感让很多上班族都有“身体被掏空”的感受
身体好的还能扛过去,而有的本身就有疾患的,过劳往往会引发疾病的加重甚至死亡
但“过劳死”并非法律术语,我国法律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过劳伤害”或者“过劳亡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这几年一直为广大劳动者所关注
“过劳”引发一定的疾病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过劳死亡,符合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视为工伤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应该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二是突发疾病死亡;三是当场没有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必须与外力伤害相区别,包括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在上述限定范围之内,还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换而言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不能视同为工伤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xx]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