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业安全保障体制1日本职业安全现状(1)职业伤害事故。日本政府规定,造成人员4天或4天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事故是需统计的职业伤害事故。依据这一规定,2001年全日本共有133598人因职业事故而受到伤害,这一数字比1998年减少14650人。(2)职业死亡事故。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统计资料,2001年全日本共1790名从业人员因职业事故而死亡,这是战后日本第4次将职业事故死亡人数降低到2000人以下。1991~2001年间不同行业职业事故死亡人数统计资料表明,建筑业是日本目前最不安全的行业。(3)职业病情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职业病患病人数逐年下降。2000年患病人数为8036人,比1990年减少了3379人。患职业病人数最多的行业是制造业。从患病的类型看,由受伤而引发的疾病占大多数。2安全及健康法规体系日本的劳动安全健康法经过近30年的制订、修改、实施及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体系,即以《劳动安全健康法》为中心的法令体系,它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常与日本的其他法规相配合。日本有关劳动安全健康的代表性法律是《劳动安全健康法》,另外还有《劳动基准法》、《矿山法》、《尘肺法》、《作业环境测定法》等。3安全及健康监督管理3.1监察机构及人员2001年1月6日,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成立了厚生劳动省,合并后的厚生劳动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结合起来,以强化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督管理。在厚生劳动省中设劳动基准局,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卫生事宜。在47个都道府县设立了劳动基准局,负责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的实施。直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则是设立在各厂区的347个劳动基准监督署(343个署和4个分支机构),它们都是作为厚生劳动省的派出机构,由厚生劳动省指挥领导。2000年,日本安全监督官有3500多名,分为劳动基准监督官、产业安全专门官、劳动健康专门官和劳动健康指导医生。3.2监督范围劳动安全监察对所有适用于《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安全健康法》的企业进行安全健康监察指导(不包括矿山安全),对工人进行保护。具体包括:企业安全健康管理体制;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措施;机械设备安全及有害物质处理;对工人就业的指导措施;健康管理;安全健康改进计划等。3.3监察方法劳动大臣每5年制定一次工伤事故防止计划,计划中规定了事故预防的重点对策和降低伤亡事故的目标,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针计划,劳动基准监督署也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使得各级各项工作目标明确,重点清楚,职责分明。监察人员根据拟定的监察计划及企业呈报的各种计划和报告等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指导。对于违反安全健康标准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监督署长等有权向企业主下达停止使用、变更等命令。对于违法者和屡犯者,监督官有权行使司法警察的权力,将其送交检察院予以司法处罚,在此过程中,监察官仅有司法警察的权限,但无权确定和收受罚款。监察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察之后,要立即向所属的署长报告监察情况,署长结合以往的监察结果综合考虑违法内容,决定处理意见,包括再监察或司法处分等。3.4矿山监督管理日本煤矿安全监察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矿山劳动安全健康监督归经济产业省管辖,具体负责《矿山法》监督实施的部门是经济产业省的核能及工业安全局。在重点产煤省、都、道、府设置由经济产业省派出的矿山安全监督部,在重点矿区则由当地的矿山安全监督部派驻安全监督署。地方矿山安全监督部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防止矿工受到伤害,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另外,还负责对矿山监督员的培训工作。4民间组织与中介机构日本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社团组织与中介机构实施认可委托制度,对获取资格的社团中介机构委托其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社团之间有分工、有协作交流,关系顺畅。对开展安全技术服务的社团组织与中介机构,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资格认可,委托其开展宣传、培训教育、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和信息服务工作。日本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JISHA),是根据日本政府颁布的《工业事故预防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中介组织,于1964年成立并受政府资助。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主要从事信息业务,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