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4页行政救济法讲义——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2014年6月1日修改)一、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有权利(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它构成了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对应另一个重要体系——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相比传统行政法教科书上将广义上的行政法体系划分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构造,我们认为,行政救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对单一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同,它应该涵盖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一系列行政法所特有的权利救济机制,而不应当单纯指代行政诉讼制度。因此,在行政实体法理论之外单独探讨行政救济制度,能更为系统更为完整的掌握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框架。从而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形成实体法与救济法并行的学习脉络。1.1行政救济的界定1.1.1行政救济的界定诸说关于行政救济这一概念,目前行政法学界并无统一的界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行政机关救济说该说从救济的主体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2.受损权益补救说该说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补救。3.瑕疵行为矫正说该说也是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是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矫正机制。4.行政权力保障说1.1.2行政救济的科学界定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矫正瑕疵行政行为并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有权实施救济的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但非国家机关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救济,而只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提供行政救济,同时,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主动也可依相对人的申请实施救济,既可以直接实施救济也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不予适用、不予执行而间接地矫正行政行为。2.行政救济的客体是行政行为及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救济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只要造成了不利的后果(或损害或损失),都应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而且,无论是对个人利益还是对公共利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也都应予以补救。3.行政救济的性质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第2页共54页第1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4页行政救济的实质是消除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使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原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或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由此,行政救济法是指矫正瑕疵行政行为并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法律补救机制的总称。1.2行政救济的途径如果将行政救济看成为一个系统,则行政救济的途径应包括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这两大类。1.2.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即行政主体系统内部实施的救济。其特点为:⒈主体是行政主体(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本身)⒉客体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⒊途径较多,主要是行政复议,也包括举报、投诉、信访等⒋内容可以是合法性救济也可以是合理性救济⒌方式较多1.2.2行政外救济行政外救济是指来自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它又应包括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1.立法救济(1)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客体是特定行政行为。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3)方式比较单一。以撤销为主要方式,一般不采用变更等救济方式。主要有第3页共54页第2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4页三种情形:①《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②《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11项和第39条第8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③《地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