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4页行政救济法讲义——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2014年6月1日修改)一、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有权利(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
它构成了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对应另一个重要体系——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相比传统行政法教科书上将广义上的行政法体系划分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构造,我们认为,行政救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对单一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同,它应该涵盖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一系列行政法所特有的权利救济机制,而不应当单纯指代行政诉讼制度
因此,在行政实体法理论之外单独探讨行政救济制度,能更为系统更为完整的掌握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框架
从而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形成实体法与救济法并行的学习脉络
1行政救济的界定1
1行政救济的界定诸说关于行政救济这一概念,目前行政法学界并无统一的界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行政机关救济说该说从救济的主体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
2.受损权益补救说该说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补救
3.瑕疵行为矫正说该说也是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是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矫正机制
4.行政权力保障说1
2行政救济的科学界定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矫正瑕疵行政行为并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有权实施救济的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但非国家机关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救济,而只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提供行政救济,同时,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主动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