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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四川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VIP免费

《工伤保险》之四川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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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统筹作用,增强基金风险共济能力,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明确今年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开始实施调剂。省级调剂金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各市(州)及省本级按上一年工伤保险费收入总额(基金财务决算数)的3%上缴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总额的20%。各市(州)及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通知》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必须完成上年度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实现市(州)级统筹,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生产事故,一次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二)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统筹地大量职工伤亡,市(州)及省本级一次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不足支付3个月(含3个月)工伤人员待遇的。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紧急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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