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1
目的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1特殊工种的范围4
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4
3压力容器操作;4
4高、低压电工;4
5电焊、气割
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4
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4
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4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4
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4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