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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承诺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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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承诺书清真食品餐饮业经营清真经营清真食品相关规定为全面推进**县清真食品、餐饮业的规范化管理,使全县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的餐饮业确实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起到挂牌作用,请各餐饮业遵守以下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到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四、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五、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第1页共3页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用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民族所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七、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设置的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配置隔离设施。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核发清真标志牌的部门交回清真标志牌。九、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十、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十一、违反本规定的,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本规定的,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吊销清真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十三、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高度重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十第2页共3页四、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政府民宗局20XX年2月3日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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