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1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2前言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职业病)危害的关键,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可操作、易实施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自身管理体系
为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运用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与原理,提出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管理措施与方法,尽可能采用简单易行的方法将相关法规的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机地融入到管理档案之中,指导并帮助用人单位逐步建立科学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制,通过自律行为,以达到促进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的目的
31范围《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了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管理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存在职业(包括职业病,下同)危害的用人单位
2定义本《指导意见(暂行)》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提供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指导意见(暂行)》框架见附录A
3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4主要内容4
1单位基本情况4
1单位性质:主要描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等情况(可参照附录B表一)
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方针:具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卫生(健康)状况的承诺
3工艺流程:通过工艺流程的表述,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及来源(可参照附录B表二)
4主要原辅料: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辅料及用量(可参照附录B表三),主要原辅料为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