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男,20XX年4月21日出生,住址:XX县区老隆镇华光路32号法定监护人:刘庆伟(刘悦父亲),电话:13536768209一、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XX县区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生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存有过错、责任大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2.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二、事实和理由(一)、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理由根据司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1、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书证摘录”中,没能对申请人的最近出院诊断结论做为具体的正确判断依据。20XX年10月23日,XX省妇幼保健院出院证明书(住院号:0000f15694):头颅ct(09.08.10)双侧基低节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1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微量元素(09.08.07):锌铁含量偏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中,请求对XX县区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在第二产程(剖宫术)中,其诊疗过程的合理性重新做出分析说明。第1页共5页(1)、申请人母亲刘惠霞产程进展图中,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即胎儿无宫内窘迫、缺氧现象);(2)、枕横位的处理及时,多能经产道正常分娩;——《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应宽、除增祥、江森,p463页(3)、X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点,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模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3、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未能对XX县区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其诊疗存在的不足与申请人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因果关系作出具体分析说明。(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2)、当时医疗水平的内涵:其基本内涵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及态度均应符合同一时期具有同等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侵权责任法判例与赔偿系列》医疗损害,中国法制出版社,单国军著p67页;(3)、羊水有胎粪污染者,及时清除口咽鼻部的羊水及胎粪。如果羊水胎粪污染严重,必须用新生儿喉镜检查,气管插管及时将呼吸道内胎粪及粘液吸尽——《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应宽、除增祥、江森,p920页(4)、X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XX县区妇幼保健院对患者刘悦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新生儿出生时羊水Ⅲ°混浊,不哭不闹,反应差,肌张力低,当时未进行气管插管。4、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审查意见中,指出XX县区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母亲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监护不到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过错参与度君子度为20%-30%。第2页共5页(1)、XX县区妇幼保健院过错参与度为20%-30%,那么另外70%-80%过度参与度应该由谁承担。(2)、第二产程是否进行合理。X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模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3)、XX县区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生产以及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的不足,是否也应该承担过错参与度的一部分。(二)、相关事实——(2006年7月,产妇刘惠霞在XX县区妇幼保健院顺产一女婴刘洁,至今该孩儿生活健康)1、申请人在XX县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县妇幼保健院)生产以及诊疗简要经过:产前检查情况。孕期在本院(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无特殊。20XX年4月20日,孕妇刘惠霞(申请人母亲)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次日(4月21日)上午7时开始宫缩,8:30分胎膜自破,见羊水清;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无宫内缺氧窘迫现象)。10:15分指导产妇用力,10:25分通知手术室,10:30分送手术室,10:55分剖宫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