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一节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一)公司类型内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
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内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
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范畴之外
香港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可见香港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
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
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内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类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香港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核定资本)“”“”“”“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
内地的公司法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