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王春利、李永亮申请人
王春利,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区柳林镇王庄村20号
申请人:李永亮,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区柳林镇大贺庄61号附2号一队016
被申请人:孟祥飞,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XX省XX县区城关镇火神庙街43号
电话:15936797179
被申请人:周来齐,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县区关帝庙镇杨庄村周庄122号
电话:13140064006
被申请人:陈进良,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XX省XX县区盆尧乡陈老庄村四组
电话:13523481426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案号:(20XX)民字第742号】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王新民诉被告王春利、李永亮、王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案的全部事实为被申请人王
志刚为装修自己经营的饭店门头招牌,找来设计人员孟祥飞,孟
祥飞又找来木工周来齐和电焊工陈进良,以上人员共同从王春
利、李永亮经营的商店借电进行电焊作业,并征询过房东王新民1的意见
最终因电焊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引发了本次火灾事故
故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亦为本案侵权责任人,应当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认定本案全部责任人员,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第1页共8页申请人:二〇一一年月日第二篇:追加被告申请书(王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王彤,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县区新桥镇越溪街36号
被申请人:四川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