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大全5篇]【摘要】本文阐述了鉴定人的涵义和世界主要国家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模式,分析了我国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鉴定人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鉴定人;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8
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37—06现代社会,设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损害、医疗事故、药物副作用等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这类案件中,鉴定人往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其鉴定结论对法官审判案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在增加,鉴定出现偏差影响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要求追加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案件激增,因此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一鉴定人的涵义鉴定人是指接受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聘请或指派,以其专业知识及在其专业范围内的经验或专家意见等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人
世界各国的诉讼法理论和立法
都基本认同鉴定人不属于司法人员,但由于鉴定人以其鉴定活动参与了司法诉讼过程,所以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
①例如第1页共17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在诉讼制度中,鉴定人与证人的法律地位最为相似,他们同属于诉讼参与人,但两者有以下显著区别
(一)在知识技能方面的不同鉴定人属于专家,其必须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或技能
能帮助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解决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而证人不一定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证人只需对其耳闻目睹的事实或现象进行陈述
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72条规定,若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