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人:周津梅,55岁,汉族,女,现住XX市XX县区吉庆里404-3-302联系电话:15803155445
被申请人:周景霞,54岁,汉族,女,现住XX市XX县区林西18号小区联系电话:3680717
被申请人:周丽媛,50岁,汉族,现住XX市XX县区唐家庄17号小区10-1-4联系电话
15027584905,7751185
被申请人:周吉颖,47岁,汉族,女,现住XX市东站铁路楼24楼联系电话:13663292003,7223607
被申请人:周吉忠,42岁,汉族,男,现住XX县区北范铁路工房11-4-301联系电话:15931560184,7751360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在周凤智、孙素芝诉周津梅赡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同为周凤智、孙素芝法定婚生子女,所以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4月3日第二篇: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人: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第1页共4页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
事实及理由:2007年3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所有的川o01790号汽车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时间为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3月23日
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后,该保险合同生效
20XX年7月18日,申请人所投保的该车辆在XX市机场东路与文昌义驾驶的川ba1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