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提案管理制度xxxxxxxx职工代表提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发挥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的作用,推动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做好代表提案工作,根据《xxxxxxxxx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提案工作在市局(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职代会全委会组织、督查教代会提案工作
职代会全委会设立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和整理
第二章提案工作机构第四条职代会设立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承担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的职责:(一)制定提案年度工作计划;(二)整理代表提案,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对于重大提案,拟订提案承办的初步意见,报职代会全委会审定;(三)根据职代会全委会的安排,检查和督促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四)职代会全委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第七条代表提案应当重视调查研究,提案内容应尊重客观事实,提案形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第八条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九条代表提案可针对以下事项提出:(一)公司在贯彻执行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建议或方案;(二)公司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建议或方案;(三)公司在经营、财务、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对外联席交流等事务的建议或方案;(四)公司改进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建议或方案;(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代表提案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只作为意见转送相关单位,不予立案办理:(一)超越职代会规定职权范围的建议或方案;(二)超越公司管理权限范围的建议或方案;(三)经职代会全委会认定不符合立案办理条件的提案
第十一条代表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采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代表提案的文书格式,由提案工作机构制作、公布
第十二条代表提案的征集至迟应于职代会召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