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安全卫生1、组织机构: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国会授权建立三个机构
这三个机构是: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和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
其目的一是制定或执行强制性的安全和卫生标准,二是研究职业方面的危险及其控制措施
三是审查一些有争议的执法活动
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是一个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如何控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方面的法规,是劳工部的一个部门,在全美划分十个区并派出办公分支机构
例如第九区办公室拥有OSHA雇员60名,辖管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夏威夷、亚利桑那四个州的职业安全卫生事务
除联邦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外,各州也都有自己的OSHA
加州是最早实施防止工伤工作的,在全州设有4个地区办事处、20个分区办事处、6个场地办事处,现在拥有Cai/OSHA600名
联邦OSHA与州OSHA可以互相促进,而州的计划和工作更为直接
企业一般建有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是一个研究机构,它的任务是制定判断或者提出建议(供OSHA制定标准用)、鉴定和评定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及在测量技术和控制工艺等方面开展研究和一系列有关的活动,同时还提供专业教育、宣传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信息资料
该机构是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疾病控制中心(CDC)的一个部门
2、立法:OSHA在安全卫生方面仅起到督促的作用,具体工作应由雇主去做
政府为减少因工伤而造成的开支,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
美国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大致也可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
国家立法:1970年国会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
在该法的“一般职责”中对雇主提出了一个总的强制执行的要求
即工作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和卫生;在“特殊职责”中,要求雇主都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署发布的更为详细的规范
OSHA形成一个法律通常须用5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