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1.3.2统一指挥,明确职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外办、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客管办、武警天津总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制定专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1.3.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1.3.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应急处置机构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常备不懈。1.4事件分级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行车中断时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1.4.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2)运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构筑物坍塌事件,造成运营中断;(3)运营列车冲突、脱轨或颠覆;(4)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侵袭,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或严重刑事案件,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其他事态非常复杂,运营秩序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1.4.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指挥中心调度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1)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4人以下;(2)发生突发性大客流,运营秩序可能或已经失去控制;(3)发生大面积停电,致使运营中断;(4)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致使运营受阻;(5)其他事态复杂,对运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1.4.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必要时由指挥中心协调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或支援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1)部分运营区域发生突发性大客流,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2)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中断运营1小时以上,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3)隧道大面积积水需要市政、电力等部门协助抢险;(4)其他事态比较复杂,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1.4.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局部运营中断1小时以内,运营秩序受到影响,运营单位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附件1)成立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2.2领导小组2.2.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副组长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反恐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分管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