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公司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公司财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凡发生财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
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资产;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4、粗心大意,操作错误;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1、因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2、因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经公司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第1页共3页资产被盗或丢失;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已上保险的,只计算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七条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