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报告制度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和选举做出具体规定,以使真正能够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的人能够进入监事会,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
六、监事的任期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得长于至决议对任期开始后的第四个年度免责的股东大会结束时止的时间
而董事的任期为至多5年
法国《商事公司法》134条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由股东大会任命的监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6年,由公司章程任命的监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的任期与此相同
日本《商法》则规定监事的任期为就任后,3年内的最后一个决算期的定期大会结束时为止,但首任监事的任期为就任后1年内的最后一个决算期的定期大会结束时为止
而日本董事的任期为不超过两年(首任董事为1年)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监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连选连任
董事的任期与此相同
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
由此,德国监事任期短于董事,而法国、台湾地区、我国监事任期与董事相同;日本监事任期则长于董事
对于监事会与董事会任期孰长孰短,学者存有不同见解
台湾学者郑玉波、我国学者石少侠认为,监事任期应短于董事,因为监事的职责是监察,时间过长,容易与董事发生共谋;监事任期短一些,人员的更替可以使两届监事会对同一届董事进行监督
而梅慎实则认为:监事与董事的任期就当相差无几,以切实、持续、跟踪监督董事的经营管理活动
对此,笔者认为,监事会的任期可以稍短于董事,以加强独立性,防止时间长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同化现象
但是,监事任职时间过短,同样不利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