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泄漏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所组织的救援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第四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援救相结合的办法。第五条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进行化学事故报警、参加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第六条市、区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分工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指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三)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五)确定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六)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化学事故预防工作;(七)组建和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八)进行化学事故的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九)决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它事宜。市、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应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负责本单位化学事故的自救和在市、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救援行动。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时交通顺畅。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毒物性质及危害程度;(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五)邮电部门负责救援的通讯畅通;(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时的有关气象情况;(七)医药、物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需要。第九条市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咨询站,负责对化学事故的预测,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和查处化学事故提供有关技术依据。第十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市、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下,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年初向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本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存放位置,对增加或转产的品种和数量应随时报告;(二)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四)在危险部位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五)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区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六)事故发生时组织自救。并协助做好厂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第十一条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警,同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自救。第十二条所有组织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发生时,都应迅速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警,同时,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抢险。第十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第十四条化学事故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在化学事故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应急救援,并在技术、通讯、气象、物资、运输、治安等方面提供保障。第十五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违抗和拖延。第十六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运输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同时,向辖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警,在不能组织有效自救时,可请求辖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第十七条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