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泄漏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所组织的救援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四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援救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进行化学事故报警、参加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市、区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分工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指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三)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五)确定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六)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化学事故预防工作;(七)组建和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八)进行化学事故的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九)决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它事宜
市、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应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负责本单位化学事故的自救和在市、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救援行动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
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时交通顺畅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毒物性质及危害程度;(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