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于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年化学品建议书
一、总则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不使用特定化学品或只能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品的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独立劳动者
5、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项和第18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持机密资料的特殊规定应:(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健康问题有关的人员透露;(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况下予以保密;(c)规定在紧密情况下对有关资料立即予以解密;(d)制订程序以及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未达成协议情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二、分类和有关措施分类6、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品分类标准应以化学品的特性为基础,其中包(a)有毒成份,包括对人身体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险性反应特性;(c)腐蚀性和刺激性;(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e)致癌作用;(f)畸形和畸变作用;(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目录,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造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1条第2款(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