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与防治安全事故和隐患有关的重要事项
用于购置监管装备的补助,以及安全科技、安全专家活动、安全生产宣传经费等项目
用于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四、具体用途和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按年度预算执行,其申请、审查和监督等事项另行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一、安全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二、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每月向县安监局送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每周向煤监站报送一次,由我矿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第1页共3页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