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中的社会助益规章争议宪政经济法学是从宪政角度来探讨有关经济制度、经济规则、经济行为及相关问题的新型学科
社会助益制度是宪政经济法学的制度范畴之一
该制度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重要作用,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社会助益制度的界定1
社会助益制度的概念社会助益制度是指国家积极介入经济活动,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
对于该定义可以从下列方面予以讨论
第一,社会助益制度是保障公民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制度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经济法学是建立在宪政理论基础之上的,必然也要保障人权,其中社会助益制度就属于权利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社会助益制度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公民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
社会助益制度主要是为公民提供一定帮助、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利益,它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实现:一是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
二是直接提供金钱或物,如给予生活困难的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给予灾民的救灾款项、食物、药品等
三是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对助益对象予以安排,如对残废军人、失去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安置者
四是救助,如对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短期收留等
五是优待,如减免学费,减免交通费等
第二,社会助益制度是国家介入经济活动的积极作为制度
社会助益制度所保障的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即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利
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强调效率、竞争,必然会引起贫富两极分化,产生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上的弱者甚至无法生存,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就有义务担负起调控的职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