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XX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剧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剧毒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