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证所需的各种制度一、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五)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六)经营场所证明;(七)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八)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九)对于已经设立的经营者申请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当提交包含开户名和账号的银行开户信息证明;(十)许可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三)原食品流通许可内容(包括名称、食品贮存、包装、经营场所、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许可范围)及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设施未作改变情况的说明;(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五)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六)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三、食品经营者变更许可证事项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但是,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食品流通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情况表;(五)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变更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新的经营场所证明;(二)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但是,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自食品经营者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相关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自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新负责人签署的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食品类别表;(二)申请增加乳制品经营的,提交包含开户名和账号的银行开户信息证明。食品包装、贮存场所、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安全管理员或乳制品经营者银行开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并分别或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备案事项申请表》;(二)经营食品类别表;(三)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四、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决定停止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或者自行解散、关闭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自行解散、关闭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工商分局(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