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8年10月9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与评审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的范围:(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矿山、建筑施工、危化、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烟草等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交通、电力、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调整的;(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三)法律、法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