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雇工(以下称员工)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员工(含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的实施暂由各市、区实行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9号)规定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保当年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以后年度的缴费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状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区(开发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用人单位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工伤保险费
员工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携带个体工商户雇主的户口本、营业执照、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六条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