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