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出让管理意见一、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式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方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
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以下出让方式: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按照杭政办函〔2008〕18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留用地货币化”的留用地项目,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公开出让时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竞价条件,并可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建设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所在村的具体情况提出合作开发的挂牌出让条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方联合开发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
项目建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除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外,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
设置挂牌出让地块起价时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合作开发等具体因素,合理确定起价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留用地项目,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继续按照杭政办函〔2008〕183号文件规定,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按规定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