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摘要:最近,各地同行针对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用房的消防供水设计的讨论,每每见诸报刊(如文献一,文献二),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及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广大同行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商住建筑消防供水设计高规1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1
1商住建筑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商住楼>第2
8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按”高规”的定义,商住楼均是高层建筑
而现实中却有许多底部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商住建筑,在现行的>(以下简称”高规”)﹑>(以下简称”建规”)中均无法明确其建筑定性
本文将商住楼的涵义进行拓展,即商住楼分为高层商住楼和多层商住楼,它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3综合楼”高规”第2
7条综合楼的定义: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规”第3
1条:商住楼﹑综合楼并列同属公共建筑,它们之间无包含关系
而就综合楼的定义而言,商住楼具备商业和居住的两种不同功能楼层,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综合楼包括商住楼
显然,”高规”第2
1条互相矛盾
因此,本文综合楼定义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楼)
2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2
1规范的定义”高规”第2
8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建规”附录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对于商住楼而言,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可以是一层或多层
凡是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均应定性为商业营业厅(文献一);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一层的商住建筑,则根据”建规”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最大单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超过3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