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责任制度工伤是劳动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机械化操作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增大,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工伤赔偿案件是劳动争议中大量发生的案件
在过去,工人受到工伤的一切后果都是自己承担的
工业化初期,工人因工伤能得到一点赔偿是在民法中原则规定的,但是他必须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直接由于他人的过失造成的
由于工伤受害人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失造成的伤害,因此等待这些人的命运往往是得不到赔偿
后来,人们确定了“职业的危险”原则,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人支付赔偿金,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
到了19世纪末,法国、德国和英国几乎同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凡是利用机器和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和机构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疏忽还是由于受害人的同事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象是修理和维修设备的保养费和给职工工资一样;赔偿应该是企业所负担的一部分管理费用,从他的本质上看这笔钱的开支还是为了雇主
到本世纪初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都将职业伤害原则具体写进了自己国家的劳动法规
1925年国际劳工局公布的一项报告这样提到“还没有那一种学说有这么大的力量,使之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被这么多的国家所接受
“工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同该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同步的
我国正在经历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企业主体制度、用工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国家的经济文化以及国际劳动实践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就为我国工伤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切合我国实际的工伤制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我国目前规范劳动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的劳动者所能得到的救济也不同,即使同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也会因为企业的效益好坏得到的救济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