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00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第1页共8页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