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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一规章管理规章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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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一规章制度XX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第1页共4页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下浮缴纳标准(不累计)。1.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本市企业,可下浮50%。2.被评为我市、县(市、区)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劳动信得过单位等的,可下浮70%。3.被评为我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或县(市、区)龙头骨干企业的,可相应下浮80%。4.用工管理规范,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中受到我市、县(市、区)人力社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可下浮80%两年。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1.被评为XX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2.用工管理规范,且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受到省级以上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有效期三年)。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须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初始额度标准的3倍。1.企业或其所承建的项目部用工管理混乱,在检查中被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批评的,上浮20%三年。2.因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事件,且企业不重视,不积极配合,动用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上浮至缴纳标准的3倍,且一年内不予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第2页共4页取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市外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二年,并暂停其在XX市建筑市场承接业务三年。3.企业有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拖欠工资并查证属实,或有拖欠工资行为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民工工资,由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可上浮50%-300%。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动用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举报投诉案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支付,且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2.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裁定后施工企业仍未自觉履行的。3.因欠薪或工资纠纷发生上访等突发性群体事件,施工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或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或相关责任人逃匿、死亡,经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的。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属县(市、区)的,由县级建设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立即予以办理;属市本级管理的,由市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第十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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