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作制度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学校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步伐,促进教学、师资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外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企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校企合作程序第四条(一)校企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实训课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办法:第1页共2页(一)立项
相关企业向学校就业培训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由就业培训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后,提交校行政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校企合作管理第六条日常管理由学校就业处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小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备案登记
第七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