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立法与安全文化安全法制的完善,安全执法环境的改善及其效能的提升,是安全文化进步的标志
人类的安全法制建设经历了长期曲折、艰难的过程
从中世纪起,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转移,从此开始发生人为事故
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矿山塌翻、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恶化
在早先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人们想到的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
人类最早的安全生产立法,可追溯到十三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订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
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人类进入20世纪才迈出了步伐,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中国最早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要数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安全生产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
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纪,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在工业社会的很长一段时期,人类的安全立法是个别的、分散的,是事后而为之,就事论事的
只到进入了二十世纪,人类的安全生产法规才从个别走向整体,从分散走向体系,特别是70年代以来,安全立法重在预防,体现出超前性和系统性
二十世纪的百年之间,人类的安全生产立法,建立了如下的结构体系:1
立法的目标体系:安全的目标,不但包含防止生产过程的死伤,还包括避免劳动过程的的危害(职业病),以及财产的损失和公共生活的意外事故,甚或生存环境的保护
因此,安全法规就形成以安全事故为目标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