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代为清偿法律规章摘要
中国现行民事法规中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第三人代为清偿理论,但与我国台湾地区、外国的立法,尤其是与我国现实的需要相比,差距颇大
主要对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进行梳理及界定,指出目前我国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最后采取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提出几点立法建议,以期突破目前司法实践的困境,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代为清偿;法定代位;任意代位1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概述(1)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渊源
代为清偿制度,古已有之
罗马法上,清偿一般是债务人,但这不是必须的,任何一个第三人均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只要他有履行能力和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的清偿意图
第三人甚至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乃至不顾其禁止而代为清偿
到了近现代,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民法理论的发达,各国立法、学说、判例更是普遍地承认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并使之日益完善
《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债务得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清偿,例如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
”同条还规定:“债务亦得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也分别确认了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及其他第三人的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制度在美国称之为义务代行,在英国则叫替代履行
而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最为相似的法条只有《民法通则》87条、第89条,《合同法》第65条
但这些法条都没有明确地规定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2)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
由于代为清偿是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就决定了代为清偿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
如果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在性质上就不允许代为清偿
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如果存在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