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安全用电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
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第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安全用电制度第八条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