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职不等同于工伤据报道,四川省乐山市某学校食堂职工杜文良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时,突然腿软昏迷,抢救56小时后不幸离世
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
后来,杜文良的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表示无法理解:既然是因公殉职,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因公殉职和工伤有何不同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因公殉职与工伤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因公殉职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而工伤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社保部门进行认定
因公殉职能获得的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
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而对于因公殉职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通知等进行补偿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公牺牲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而对于病故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
其中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况,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杜文良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其并非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其不能依据第14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杜文良在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