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食品检验工作管理,强化检验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检验人员的检验行为,确保检验人员切实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和首长问责制
中心领导层,必须确保食品检验岗位不聘用非正式职工或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并保证食品检验人员的稳定,保证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实验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检验人员必须保证食品检验信息的真实,结果报告的准确、公正和可靠,规范检验行为
三、本中心实施检验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
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㈠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检验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㈡本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报告的,主动接受授予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机构的检验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岗位责任人等食品检验、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直至科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相应责任
特别严重者将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㈢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行政处分
㈣凡受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者,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酌情扣发年度奖励性工资;第1页共3页㈤凡受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10%的年度奖励性工资;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中心领导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度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室
㈥凡受建议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者,当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