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思考[内容提要]尽快建立起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确立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违法文件制定者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对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司法审查和责任追究在我国的行政立法和理论中,将行政行为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即通常我们称之为“民告官”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规定不能作为诉讼对象
即司法途径无法追究其责任
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几则案例案例1,违反宪法
《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9日、11日连续报道,中国人民银行XX市分行年初在媒体上刊载招聘通知,对报考职员的身高作出限制性规定,要求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米68,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米55,引起**大学一副教授代理求职学生提起诉讼,状告银行的招聘通知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案例2,违反刑法:80年代后期,**市**区副区长储某在为****市驻**办事处dshy;助办理征地事项的过程中,收受该办事处送给的彩电等物品,被**市**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依据刑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而1991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决定再审,判决上述被告人无罪
理由是:上述被告人收受财物的依据是中共**市委,市政府下发的[86]40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使**市驻昆办事处能够顺利设立,应对当地有关干部给予dshy;助,对有贡献者可以作出不同程度的奖励
**市中院认为,储某等被告人收受物品的行为,是“受惠于异地政策规定,不能定为受贿”,并报
shy;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从而将储某的受贿罪改判无罪
案例3,违反担保法:今年1月12日,《法制日报》刊载出一则题为《政策和法律打架责任
shy;来承担
》的疑难案例:XX省XX县区财政局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