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1、设立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内容);2、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的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等;3、出资协议(应注明是股东自愿出资,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4、股东本人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为真实的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保证出资足额到位,不抽逃资金
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5、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报材料报至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日期为3个月内,资金应保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6
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7、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