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概要XX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医院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我院在领会、落实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主要任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医院领导干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基本规则:(一)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三至五年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第1页共10页经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部门(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