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