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监督方案一、为规范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本工作方案适用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要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即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活动承办地卫第1页共19页生行政部门实施
四、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涉及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重大活动接待单位
各部门和单位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
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为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通行和工作证件
(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选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的具有重大活动接待条件且与重大活动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宾馆饭店作为重大活动的接待单位
以保证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具备与重大活动接待人第2页共19页数、形式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1
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2
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3
参与接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4
重大活动参与人员的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5
各接待单位的就餐地点、就餐形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