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管理制度五篇路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路灯的管理:(一)路灯设施统一由外线班组进行管理;(三)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布依族传统节日期间应开启路灯,开启时间为:夏季每晚上19:30分至22:30分,冬季每晚19:00至22:00,春节、国庆、六月六当日视情况可延长时间至24:00
第三条电费的收取和管理第四条路灯的维护及管理人员职责(一)路灯统一由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维护;(二)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新,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四)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五)维护人员要对灯具、器材等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
对各种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要每周巡查一次,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的现象,第1页共2页对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理,保证节假日亮灯率达到95%
(七)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的费用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第五条处罚(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迁移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