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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VIP免费

《工伤保险》之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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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一)劳动者在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时,企业必须依照工伤保险规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工程有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三)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四)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转换工作单位前,应当进行职业性康复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摘自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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