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精选合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维护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目标(一)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三)全面掌握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原因,纠正违法行为;(四)科学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探索建立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的长效机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防控报告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