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危险废物管理、部分环境案件司法审理的重要评判依据
随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颁布实施,在危险废物鉴别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在整个鉴别体系仍然存在着部分不足
简要介绍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现状,国外的情况,指出不足及存在缺陷的地方,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如何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基本情况(一)发展过程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名录》,这部《名录》基本参照《巴塞尔公约》进行编制,采用列举法列出危险废物
不过,由于对废物来源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2003年起再度启动修订程序
2008年,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颁布2008年版《名录》,在1998年版的基础上,列入400种废物来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部分危险废物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新生产工艺或原料、新的固体废物或出现危险特性的变化等
2013年12月,环保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名录》修订,并于2016年6月正式发布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前述研究课题中通过风险评价明确了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固体废物补充进《名录》,并删除了一部分重复、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体废物种类
二是将部分大类做了调整,如将原有的“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