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危险废物管理、部分环境案件司法审理的重要评判依据。随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颁布实施,在危险废物鉴别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在整个鉴别体系仍然存在着部分不足。简要介绍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现状,国外的情况,指出不足及存在缺陷的地方,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如何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一、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基本情况(一)发展过程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名录》,这部《名录》基本参照《巴塞尔公约》进行编制,采用列举法列出危险废物。不过,由于对废物来源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2003年起再度启动修订程序。2008年,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颁布2008年版《名录》,在1998年版的基础上,列入400种废物来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部分危险废物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新生产工艺或原料、新的固体废物或出现危险特性的变化等。2013年12月,环保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名录》修订,并于2016年6月正式发布。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前述研究课题中通过风险评价明确了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固体废物补充进《名录》,并删除了一部分重复、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体废物种类。二是将部分大类做了调整,如将原有的“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三大类调整合并成现有的“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原有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由于分类不合理而且废物针对性不强,将其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一大类。三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二)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方法目前,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名录法,即根据名录查阅待判定的固体废物是否列入在名录中,如果名录中已经列入则可判定其为危险废物,但不能就未列入名录的判定其不是危险废物。第二种是检测法,对未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测,结果高于鉴别标准则可以判定是危险废物,低于标准的不一定是危险废物。前两种鉴别都属于肯定性单项判别,鉴别方法是结果的充分非必要条件。第三种是专家判定法,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国家级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是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三种危险废物的判别方法相互补充,共同组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我国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见图1二、国外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经验(一)美国:美国采取“名录”与“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二)欧盟:欧盟也是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三)日本:日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来源分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和“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日本危险废物的分类较为明确,并且与废物鉴别标准紧密结合。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源头广泛,管理难度极大;我国化工、炼油、采矿、医药、金属制品等行业每年会产生数千万吨危废,按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环保企业处理,具备处置资质企业少,处理费用昂贵,处理成本平均每吨7000元左右,一些违法企业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进行非法转移和倾倒,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倾倒危废案件频频发生。无论是在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还是突发应急处置及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危险废物的鉴别技术都是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