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1995.12.28)各市地科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XX省科委为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进一步改进、规范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现就《鉴定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同行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政行为,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途径和基础,是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要按照《鉴定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省科委科技成果处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市(地)科委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监督所辖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教、研)处归口管理、监督本系统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一切非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一律无效。二、要严格按照《鉴定办法》规定的鉴定范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计划外和市(地)科委、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的重大应用技术项目的鉴定,必须经市地科委或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查、筛选,报省科委科技成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基础理论和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三、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省科委科技成果处是我省第1页共4页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省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市级科委组织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科技成果鉴定,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科技成果鉴定,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四、根据《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检测鉴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必须是国家、省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定的单位。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原则上要聘请3-5名同行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形成完整的鉴定证书。会议鉴定要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实际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否则无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函审鉴定必须是符合函审鉴定范围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鉴定证书须附上所有函审专家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记载。五、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同时应尽可能有教学、科研和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省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在目前各级专家库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可暂时按照国家科委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每一项科技成果聘请同一单位的鉴定专家不得超过2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计第2页共4页划任务下达单位、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一律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项目研制人员。参加鉴定工作专家应对评价结论承担技术责任和有关法律责任,并有对被鉴定科技成果保守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六、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计划...